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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4日

夫妻財產制度怎麼說? 想結婚的人都要懂

離婚時夫妻財產怎麼分? 法條看不懂怎麼辦?
張弘明律師用最淺白簡單的方式帶大家看懂台灣法律艱澀的夫妻財產制度,想要簽婚前協議的民眾更是應該好好閱讀這系列的文章。

夫妻沒有特別約定,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

目前法律所規範的夫妻財產制度有三種,「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彼此沒有特別約定時,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的規範。

要訂立、變更、廢止財產契約都必須使用「書面」才有法律效力

不使用「法定財產制」可以約定選擇「分別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但是要以書面來訂立契約才有效力。

同樣的,當約定的夫妻財產制要做變更時,也是必須用書面契約來表示。
例如共同財產制要改成分別財產制,就要訂立書面契約來表示。

要廢棄約定的財產制改回「法定財產制」,也是要用書面來廢止原本的財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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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財產制只要有書面契約,對雙方而言就有法律效力,不一定要去法院登記

夫妻約定財產制度時,只要有書面契約,就算沒有去法院登記,約定的財產制在雙方間仍是有效的,登記只是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例如對抗債權人。

法律規定需要登記才生效的權利,只用書面契約是無效的

這邊要注意的是,不管你採用哪種財產制度,法律上需要登記才生效力的權利 (例如不動產),都是以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並不是以契約彼此寫好就算數,除非在契約上明文交代此筆不動產是「借名登記」。


可以單方面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的情況

前面提過雙方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依法律規定就是適用 「法定財產制」,而法定財產制最大的特性就是將來離婚死亡改用分別財產制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會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問題。

簡單說就是彼此「婚後財產」扣除彼此「婚後負債」,如果有剩,這個剩下來的錢要平均分配

這時候,大家一定馬上聯想到「配偶亂花錢、欠債」等問題,所以有時候我們會在新聞上看到一些收入高的公眾人物在不離婚的前提下要和配偶的財產「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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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民法第1010條就是在說明在以下情況,即便一方不同意,另一方仍然可以向法院請求宣告將兩人的夫妻財產制,改成「分別財產制」。

例如:從「法定財產制」改成「分別財產制」。
從「共同財產制」改成「分別財產制」。

★ 不付生活費
( 例如有收入卻不付,或是不上班也不做家務)

其中一方的財產不夠還債
( 例如一方收入較多,但另一方一直欠債,導致生活開銷支出全由賺錢的那方支出,日後若離婚,收入高的這方還得把錢分給收入少的那方,所以收入高的這方通常會想先保護自己的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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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管理權的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管理不當又不肯改善
( 例如約定共同財產制且由老婆管理財產,但是老婆花錢不手軟,東西總是要買最貴的,也喜歡投資但總是賠錢卻還一直進場,溝通無效時老公可以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

★ 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會侵害他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

夫妻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

除了上述情況外,其他對於減損財產的重大事由都可以提出,只是最終都必須由法官決斷是否得以改用「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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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無論是哪種制度,依民法第1003條規定,夫妻都必須共同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倘落有一方擺爛不管,在婚姻存續期間就可以走訴訟途徑要求對方給付生活費,不用等離婚才來清算

至於「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法定財產制」的夫妻財產怎麼分? 以下文章有更詳細的說明。

前往→→ 夫妻財產已經不是共有的,我們都屬於「法定財產制」
前往→→ 夫妻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

張弘明律師、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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